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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金后,公司还能要求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吗?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确认,协议生效后,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款项已结清,员工确认企业已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补偿等费用,员工不得向企业索赔任何其他费用或款项。由于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已经涵盖了“所有债券债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以前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还能要求企业补缴吗?假如走上诉讼程序,能否胜诉,让企业补足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2024-07-03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补缴。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些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补交公积金应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加盖公章;填好后进行补缴登记;到银行窗口存款;银行加盖印鉴,作为补交公积金的记账凭据。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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