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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到单位工作,当年4月签订合同,2007年12月21日前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该单位将于2010年12月31日签署3年。现单位按约定期限终止合同。本单位给本人的工龄计算为9年9个月。我应该如何计算我的实际工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其他 2024-07-04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工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 你好,工龄工资是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工资福利制度来具体制定的,所以不一样的用人单位的工龄工资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可以去自己的用人单位查询或者向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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