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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用途资料己失效,抵押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吗?

抵押担保 2019-05-04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以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且你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

  •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借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 《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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