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缔约过失可以和违约责任并用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7-04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并用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者不可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主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涉及支付违约金等。实际应用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责任类型。
  • 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以及违反的义务类型。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可能涉及缔约过失;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那么违约行为将引发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要先明确合同的状态,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则可追究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具有明显区别。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磋商等,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而当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可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履行利益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荆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