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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超过一年,且对方没有营业执照,可以通过什么途径鉴定工伤并获得赔偿?一定要去法院起诉才能做伤残鉴定吗?要以什么样的明目去起诉呢?请问工伤超过一年,一定要去法院起诉才能做伤残鉴定吗?要以什么样的明目去起诉呢?

离婚 2019-04-30 1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认定工伤私下协商赔偿款,认为少了可以申请鉴定。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内容受伤的为工伤,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主张赔偿。工伤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工伤赔偿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认定鉴定结果而定,主要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计算。
  •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劳动者受工伤,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也已经超过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但是,具有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情形的,扣除不予计算的时限后,没有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办表格: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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