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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98年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内退人员!2003年,我们单位为员工办理了公积金缴存手续。虽然我们有要求,但我们还没有处理。今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时,一月份却为我们办理了公积金缴存。公积金存款应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分担,但现在我们全部负担,单位没有支付一分钱。问题:1。单位没有通过我们在我们的工资中扣除我们的个人工资来扣除应该由单位支付的公积金。这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2.我们98年的内部退款协议只规定了相关的工资内容,没有关于公积金的协议。自公积金支付以来,我们是否应该追回逾期未支付部分的单位?法律依据是什么?注:回答问题的律师最好了解《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文。

社会保险 2024-07-05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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