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如下:1、职工发生工伤,治疗后残疾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相关信息;4、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