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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6年租的房子,每月19号交房租,一直住到这月19号,因为涨房租搬走了,我是国庆节后7号通知的房东,房东以没有提前15天通知他,要扣我1000元押金。刚入住时交了3000元押金,有个合同,合同是一年,2016年10月19----2017年10月19,也就是2017年10月合同已经到期,到期后涨房租,今年这个时候第二次涨房租。现在是2018年,房东说以前的合同默认继续有效,当初的合同里确实写了提前15天通知房东,但是合同已经过期了,而且中间涨过两次房租,要按房东说的合同默认有效的话,当初合同说明每月3000元,那就不应该涨房租吧? 请问,2017年到期的合同,到现在会不会默认延长陆续有效呢?以前的合同如果无效我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房东吗?房东说以前的合同默认继续有效,那就不应该涨房租吧?以前的合同如果无效我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房东吗?

合同纠纷 2019-05-10 00: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家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合同的履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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