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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的实习工作 我坚持不住了 然后就旷工被开除了

合同纠纷 2019-05-02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给予职工除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 1、签订合同是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据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所以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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