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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1月4日周五下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有不舒服 转天就医 有就医记录 至今还未到公司提交工伤申请 会耽误工伤认定时间吗 还能做工伤认定吗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至今还未到公司提交工伤申请 会耽误工伤认定时间吗 还能做工伤认定吗

劳动纠纷 2019-05-03 0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如果该受伤已通过工伤认定为因工受伤,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9-10级左右吧,具体的等级要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大约估计一下。
    3.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此案中,虽然你公司的销售员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理应属于工伤,但是因为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经过检测构成醉驾的标准即每100毫升血液里含有80毫克以上的酒精的话,属于醉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二)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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