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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哥哥十几年前在酒吧做过几年服务生,偶尔有打架斗殴,离职以后因和老板关系处的不错偶尔会有联系,隔了几年那老板作收蚕茧生意时帮他收过20天蚕茧,再后来就一直没联系(当地老百姓以讹传讹说那老板后来好像开过赌场,放过高利贷)2018年扫黑除恶那老板被逮捕了,好像是涉嫌黑社会,那老板被逮捕两三天以后我哥也被公安局带走了,2018年12月29日被公安局带走,30日通知母亲去签字说是刑事拘留没说什么罪名,关在哪,母亲问几天说暂时7天,因老人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名字现在不知道因为什么罪名被拘留不知道关在哪,后来只听说是省厅的专案组,到现在十多天过去了没有消息,我们应该怎么办?再就是那老板要是被定性为黑社会会和我哥有啥牵连吗?定性黑社会有时间点吗?还是说只要被定位黑社会所有的人和事无论时间点都被定性黑社会了。30日通知母亲去签字说是刑事拘留没说什么罪名,因老人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名字现在不知道因为什么罪名被拘留不知道关在哪,还是说只要被定位黑社会所有的人和事无论时间点都被定性黑社会了。

综合法律 2019-05-29 1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逮捕后没有时间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刑事拘留具体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3、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4、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5、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拘留具体是指什么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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