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现在我丈夫起诉我离婚,他拿我和别人暧昧的聊天记录当证据说我出轨了,我可不可以分到一半房产呢

离婚 2019-05-04 1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收集配偶外遇的证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相当有意义,有时甚至起到决定意义,有配偶外遇证据的,你可以多分,并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收集的证据要尽可能的多,如通信记录等,以便专业人士帮你筛选。
    3、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花掉的部分已无法挽回,但你可注意,避免配偶花掉更多;也要搜集配偶花掉大量资金的证据,以供将来诉讼之用。
    5、最好能拍到或找到配偶跟第三人的亲密照片,这是直接证据,对你非常有利。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男方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不大。第一,有权变更抚养权和应该变更抚养权是有区别的,即使有你一两次拒绝孩子爷爷奶奶探视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你不适合抚养孩子;第二,约定小孩亲人有探视权,主要应指对其有直接抚养义务的监护人父母,而非其他人;第三,你有稳定收入和工作更利于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其父亲没有稳定收入也未积极探视,他抚养并不利于孩子;第四,孩子现在很小,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司法解释也要相关规定,更何况你那么爱孩子。
    所以,我认为变更小孩抚养权可能性不大。
  •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不是以房产证办妥为法律标准,符合夫妻共有产财情况的,离婚时都可以依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开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