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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对方拒不执行,到执行庭后,法官在年底又要求终止执行。现在我想恢复执行。但我不知道名下是否有财产,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吗?法院的判决书下来,法官在年底又要求终止执行。我想恢复执行。是否有财产,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吗?

案件执行 2019-05-29 02: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然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需要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即便是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机关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不按照判决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判决后,具体由哪个机关执行,要看是作出什么判决,就是说,要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执行机关。
    如果是死刑,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有期徒刑,由监狱管理局执行;缓刑,由司法局执行;政治权利,和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由公安局执行

  •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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