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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最近规定病假必须有病假条,病历本,医院证明和医药报销单据,还必须是在二级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才算病假,有了这些单据,还扣除50%的工资,否则算事假,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8-06-05 07:4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50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扣取工资,否则属违法行为。但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及公示相关规章制度后,是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扣取工资的,但扣工资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如果劳动者遭遇公司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的,可要求公司赔偿、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处理解决。
  • 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一年可以请多少天病假,职工可以请病假的时间由病情确定。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
    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企业也可以选择按每月实际工作日来扣除。计算基数应为你们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 请病假需要医院证明,一般到附近正规的医院就可以,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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