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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单位以不签降级降工资的新岗位说明书为由,限制或影响我正常工作,如何维权? 2、如果单位以不签降级降工资的新岗位说明书为由,少发绩效工资,可以仲裁要回少发的,或以此为由我提出解除合同,但单位仍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吗如何维权?少发绩效工资,可以仲裁要回少发的,或以此为由我提出解除合同,但单位仍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吗

仲裁 2019-05-06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1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经济被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以获得补偿金)2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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