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人物: 我:401户主 A:501前任户主 B:501现任户主 情况: 楼上卫生间漏水,之前A为户主时,偶尔漏水(几乎不住),向A反应,同意维修,并告知已经维修,但并未修好,短时间内没有发现,因其不常居住 再发现漏水时,上楼反应,已换成现任户主B,B每次说到漏水都觉得自己委屈,也不是自己的责任,B一家五口居住于501,经常使用卫生间,漏水愈发严重,因其说起一家五口洗澡有困难,天气炎热,等天凉再处理,等到秋天,再去问如何处理,说买了防水胶补了瓷砖缝隙,让我们观察一周,一周后我们告知仍在漏水,问现在该如何处理,B说自己在出差,于是追问到底有没有打算处理,B又开始打太极,说自己找不到人来处理,而且自己也冤枉,不是自己的错,认为我们当时没有尽到注意事项,让原房主A没有做好防水,且认为物业也有责任。一再告知目前情况如果不重新做防水便无法解决问题,B依然不愿意。 我的问题: 是否应该找房租检测机构确定漏水原因,确定系楼上卫生间未做防水? 如若诉诸法律,被告应该为B还是附带A等? 或者先找街道调解?楼上卫生间漏水,且认为物业也有责任。是否应该找房租检测机构确定漏水原因,还是附带A等?

合同纠纷 2019-05-07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进行了告知、维修的业务,且本身也不属于质量问题,那么物业公司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需要做的是积极协助和协调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房屋维修责任,“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损失属于上层业主不当行为所致,应由上层业主负责维修。
  • 关于楼上漏水处理问题的解答,需要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1、超过保修期,开发商对水管因接头问题而漏水不应承担责任;
    2、由于漏水是因为你家与总水管的接头处存在问题导致,致使楼下也进水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失,你有一定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但楼下要对其损失负举证责任。
    3、物业对没有保护好总水阀手柄的安全以及在手柄被偷之后没有及时修理安装,因此导致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运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