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界定: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3、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