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行医执照,一般有三个步骤,具体如下:1、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2、提交资料。例如,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3、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