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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厂里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请问合法写?

劳动纠纷 2019-05-11 07: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交给工伤鉴定部门,治疗终结可以进行鉴定等级。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另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有些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对“克扣”一词,应做进一步的理解: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率相联系,经济效率下浮导致工资必须下浮的;劳动者请事假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的工资,不能视为克扣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能视为无故拖欠;另外,用人单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也不是无故拖欠。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
    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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