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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不承认货款,最后起诉,判决。多长时间可以执行

债权债务 2019-05-16 1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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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货款欠了4年恐怕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需要搜集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证明刨去中止或中断的影响后,尚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搜集并整理证明对方拖欠己方货款的证据,以及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书写好支付令申请,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其发布支付令,维护己方债权。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出的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支付令申请及相关证据后,或将支付令副本及相关证据复印件、复制品邮寄给债务人,要求其答辩,对方不予答辩的,不影响支付令的发出。
    3、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足以发布支付令,不需要开庭的,会依法发布支付令,债权人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审核债权人的证据,并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答辩情况,认为不足以发布支付令的,会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是债权人不同意的除外,如果转入诉讼程序后,债权人可以继续搜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
    4、债权人在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影响未超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己方所掌握证据的情形,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以保证己方债权的顺利实现。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137条、138条、139条、14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
  •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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