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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特殊疾病门诊开药,检查报销比例

社会保险 2024-09-07 06: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用药报销按照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第十三条“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在限额内支付。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城乡居民为80%,其中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首自付20%”。因此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无论在定点医疗机构,还是在定点零售药店按比例报销后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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