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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特殊工种者,去年10月到55岁,不想退体,可以吗?

合同纠纷 2019-06-16 12: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 签订特殊工种的劳动合同你签订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啊,只是你们在劳动岗位上约定了特殊工种而异,别的没啥特别的。但是要填写清楚是什么工种,免得到时候退休没有明确的写明,工种影响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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