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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那年实施的?文号是多少

综合法律 2019-05-10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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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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