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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以后公司有相关的纠纷,法人代表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19-05-14 11: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公司法》也未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议事方式做出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您又提到公司章程也未约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议事方式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这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对公司特别决议的议事程序,占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大股东做出的决定就可以视为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了。但是还有一点,您提到这个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您要变更为另一个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吗。
    还是转让给另一个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是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就不简简单单只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了,还有转让公司股份的事情,是需要经过另一个股东同意的,并且,同等条件下,另一个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股权不同于物为标的物的商事合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按照签订合同的思维,可能会有隐患。避免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开展尽职调查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则。因此,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双方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熟悉,在日后履行时遇到法律障碍引起纠纷。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首先要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二、明确签订主体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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