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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给我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月底没有通知我方,私自作废了,怎么办?

公司税务 2019-05-30 07: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开发商违约: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三)不合理收费。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开发商违约的,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额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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