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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的性质属于排出机关或是排出机构这一定性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什么影响

行政诉讼 2019-06-11 23: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属于行政救济性质。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一种外部纠错机制,属于司法救济性质。2,范围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4,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5,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6,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复议机关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程序即终止,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审理形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是书面审,只有在必要时,才举行听证或当面听取相关人员意见。行政诉讼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开审理,且具有交换证据、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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