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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年在工厂受的伤,17年做的人身损害鉴定,医院给我用旧标准,如果用新标准我是九级

劳动纠纷 2019-06-19 11: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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