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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没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允许当事人对外有任何通讯。

诉讼 2019-08-02 05: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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