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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总共1200,只给了400,剩下的一直不给,也没签合同,但是我有录音,可以告他吗

合同纠纷 2019-09-05 14: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如果不签房屋租赁合同,出现了什么问题就无法究竟是追究谁的责任了,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在租赁期间,如果房屋出现了需要维修的情况,究竟由谁来负责修缮和费用承担呢,这些都需要在租房合同中说明。
    因此,必须签订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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