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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的就是近亲怎么葛分的,我奶奶和她爷爷是兄妹,我们可以结婚吗?在中国婚姻法中我们是合法的吗?

离婚 2019-08-07 15: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收养的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所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属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
    但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与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无非是为避免因男女近亲结婚,将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的健康,给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后果。
      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事人讲,在经过多年后,若以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如果再行宣告婚姻无效,既不会达到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又将会给存有恶意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因此,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
    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超范围。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在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都应是禁止的。
    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
  • 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才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第六条规定了结婚的年龄限制;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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