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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派出所告知有吸毒史,但是我根本没有吸过毒,我本人现在在外地,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能投诉吗?

刑事辩护 2019-05-23 21: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你可以到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控告。由于警察不作为行为给你造成财产损失的,你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给予赔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你的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你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你还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吸食毒品属于违法行为,可处行政拘留并处或单处罚款。  如正在发病期,病情严重的拘留所不会收拘。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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