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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在合肥,帮组织卖淫的老板收钱,现在被抓了,请问这个情节严重吗?现在应该怎么做,去看守所不让见

综合法律 2019-05-25 06: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卖淫嫖娼拘留属于行政拘留,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讲,减刑最高可以减掉一半以下(不含一半),但在实践中服刑人员减刑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少有人达到这个情况。
    2、在投入监狱之前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是不能减刑的。
    3、正常的减刑大概在30-40%左右,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主要还是依靠个人能力、好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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