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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房屋被强拆,己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县法院两次判决了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本人不服,又一次向中院上诉,我想请律师。本人的房屋被强拆,己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县法院两次判决了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又一次向中院上诉

行政诉讼 2019-06-05 2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服国家赔偿可以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至于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但没有表述为抗诉,而是“提出意见”应理解为是检察建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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