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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借了二万块钱,因借条上写了一万块钱一个月200元利息,但是出借人不在了,他儿子拿借条起诉我了,这个需要还利息吗?我借了二万块钱,但是出借人不在了,他儿子拿借条起诉我了,这个需要还利息吗?

债权债务 2019-05-13 13: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当事人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是牵扯到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提出诉讼。  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和借条,到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借条中写利息按月结息,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结息计算诉讼时效,不超过两年就有效。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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