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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案子是2015年的,被告于2015年伪造了一张假欠条,写的是2011年我欠他钱,通过笔记鉴定可以鉴别出真伪吗?谢谢我的案子是2015年的,被告于2015年伪造了一张假欠条,通过笔记鉴定可以鉴别出真伪吗?

债权债务 2019-06-06 10: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签名有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
    1、签名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的情况:A、签名在空白纸的中部(不一定正中间),上面有能够伪造借条欠条的空白位置。B、签名在空白纸的下方,上面有足够的伪造空间。
    2、不可能被人伪造成欠条或借条签名的情况:已有书写字迹的纸且字迹不能组成欠条借条,文件上的签名,空白纸的顶部签名,空白纸的顶格签名。
    3、防止签名被伪造欠条借条:可以写上:应邀签名某某某,某某某签名赠送。
  • 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能对其拘留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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