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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被告方在不情的情况下销售原告方享有专利权的假冒产品,其产品是被告方多年前在市面上购买的,但因时间久把单据遗失了,还能作为证据提交吗商标侵权案,被告方在不情的情况下销售原告方享有专利权的假冒产品,还能作为证据提交吗

2019-05-27 07: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时间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被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此外,多次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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