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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上体育课,老师不在,吊单杠,后面同学推了一下(应该是无意),导致跌倒,左臂粉碎性骨折。请问责任方是学校还是同学,还是属于意外没有过错方。未成年孩子上体育课,左臂粉碎性骨折。请问责任方是学校还是同学,还是属于意外没有过错方。

离婚 2019-06-24 18: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1.您好,您咨询的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问题;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小朋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一般都是需要的一定的责任的,毕竟你们幼儿园具有监护的职责的。
    4.同时,是一个小朋友将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弄伤的,该小朋友的家长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5、受害小朋友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6、如果给你受害的小朋友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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