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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一家商场做服装导购 做了一个多月准备离职 但 公司规定未穿完当季的工服要求员工按照吊牌上的价格三折扣款 (衣服可带走)穿到过季的工服才不扣款 请问这样合法吗做了一个多月准备离职 公司规定未穿完当季的工服要求员工按照吊牌上的价格三折扣款 请问这样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19-05-21 16: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辞职的,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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