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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作品的发表需要改编权与发表权改编权属于财产权 发表权属于人身权那么如果我获得了改编权许可以及发表权许可后版权方收回了改编权许可那么已改编后的二次创作作品是否有效,是否可以继续发表二次创作作品的发表需要改编权与发表权改编权属于财产权 发表权属于人身权那么如果我获得了改编权许可以及发表权许可后版权方收回了改编权许可那么已改编后的二次创作作品是否有效

2019-06-03 05: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指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具体可以转让、授权一下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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