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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老婆在民间借的高利贷,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有的放高利贷的在别处借利息低的转借给他家,加好几倍的利息,现在他老婆去世了,债主们都以恐惑威逼的方式逼他重新打条,请问律师他怎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有的放高利贷的在别处借利息低的转借给他家,请问律师他怎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债务 2019-06-03 00: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 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只要双方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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