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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夜闯我家,打我妈妈,造成尾椎骨折,但是医院报告单只是写考虑骨折,可能构不成骨折,现在自己正等着做伤情鉴定,事情发生一个多月了,妈妈一直在医院,案件没处理好,可不可以出院?要是出院,对案件有影响吗?现在自己正等着做伤情鉴定,妈妈一直在医院,可不可以出院?对案件有影响吗?

刑事辩护 2019-07-18 18: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t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t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t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t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t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伤情鉴定不是伤残鉴定,没有出院三月以后再看的说法。若法医拒绝伤情鉴定,您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绝说明,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诉。
  • 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和收入等因素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项目和标准为:
    一、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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