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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离职是提前一个月说,我五月底跟主管说过了6月底要离职。然后六月底的时候给我一起工作的也有一个要走,然后他走了,我还要留在这里,要干到7月20号,不然六月工资没有,我商量干到10号,但六月的工资有了,这10天的工资没有我们这里离职是提前一个月说,我五月底跟主管说过了6月底要离职。不然六月工资没有,但六月的工资有了

合同纠纷 2019-06-04 22: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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