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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三年了,房权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当时结婚前去公证处公证了有我百分之五十,但是离婚时是协议离的,在财产分割上写的1,双方已无任何财产,经济纠纷。,双方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的债权,债务,请问律师,我现在还可不可以跟他要那一半房产房权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在财产分割上写的1,我现在还可不可以跟他要那一半房产

离婚 2019-06-26 12: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
    2、离婚后卖房:
    (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
    (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 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参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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