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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套营业房,是从姑父手中购买的,60万,钱已经付了56万,但当时他给我签的只是一个“房屋转让协议”,他说那房子是集体户,是帮朋友卖的,我也不知道,那个“房屋转让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益?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去哪里公正吗?但当时他给我签的只是一个“房屋转让协议”,是帮朋友卖的,那个“房屋转让协议”到底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房产纠纷 2019-07-07 14: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离婚意向,办理房产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房产证更名的方式实现房产份额的转移。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7,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 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可以主张转让无效,也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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