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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四年前工地上出事故死完赔的100万,当时给了我20万,然后我在外面打工,现在公公肝癌晚期不就将于人世,老公有两个妹妹,婆婆说公公过世后将带儿子去女儿家。请问我怎么维护我自己的权利?我想带着儿子,还有 这个钱按照法律来讲怎么分配?请问我怎么维护我自己的权利?我想带着儿子,这个钱按照法律来讲怎么分配?

离婚 2019-06-14 16: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赡养,根据《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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