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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本人驾车碰到行人,因为行人是在马路中间从大巴上下米横穿马路,所以我和大巴车同等责任,行人无责任,行人脚踝骨折,现在检查是创伤性关节炎,到现在未康复,有人建议行人到上海治疗,行人要求我们带他到上海看病,请问要求合理吗?赔偿是无止境吗?所以我和大巴车同等责任,行人脚踝骨折,有人建议行人到上海治疗,请问要求合理吗?赔偿是无止境吗?

损害赔偿 2019-05-19 21: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对于骨折发生后,应当进行工商认定,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在通过上述规定进行对比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
  •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
    而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在原告主张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差异在于双方举证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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