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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养女原本是赡养养母的,而且也同意,但后来变卦要其侄子赡养,而且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亲戚为证人的情况下,签署了不需要养女赡养的协议,之后因为征地拨款纠纷,将养女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判处养女需要每月给养母给予500元的生活费,请问这样的判处是对的吗请问养女原本是赡养养母的,签署了不需要养女赡养的协议,请问这样的判处是对的吗

离婚 2019-06-26 09: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其他因素而消灭,亦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转让。
    《婚姻法》第二十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事宜(如何分工赡养、承担赡养费用等)可以通过协议形式予以确认,但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 处理赡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21条、第26一28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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