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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安XX买了期房,约定2016年2月28日前交房,结果2017年5月左右才通知说楼房封顶,让交第三次款,我说我要贷款他们说登记一下也没说其他的事情,现在他们给其他人打电话让收房,我说我过去交钱他们说不能交钱,要交违约金,像我们这情况有100多户我在西安XX买了期房,约定2016年2月28日前交房,现在他们给其他人打电话让收房,要交违约金

房产纠纷 2019-06-25 2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期房违约有多种类型,关于期房违约的争议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举给例子:逾期房款违约金怎么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合同中对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按照合同范本制作签订的,大多数情况下会对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例如,迟延支付购房款,按迟延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计算方式已经明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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