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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头紧!现在向借现金款大写!。??元整!小写。??。上述借款约定于2017年8月1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每月承担违约金百分之。??双方约定本纠纷由三亚市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借款日期??请问有法律依据吗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每月承担违约金百分之。??双方约定本纠纷由三亚市人民法院管辖。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合同纠纷 2019-06-03 06: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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