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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款日期是2011年11月26日 ,期限为一个月,2011年12月25日还,结果借款人未还。担保人2013年9月25日还,而担保人2016年7月起诉借款人的前妻和借款人。前妻在2012年4月5日就已经和借款人离婚,不知情。那么借款人的前妻该怎么办?请问借款日期是2011年11月26日 而担保人2016年7月起诉借款人的前妻和借款人。那么借款人的前妻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5-29 16: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由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期限,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发还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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